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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旅行须知

发布日期:2008-09-04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2206

  (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时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二)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②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③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④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①支付运输费用;②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站、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③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爱护铁路设备和设施。如给他人和承运人造成损失时,负有赔偿责任。
  (三)车票包括客票和附加票(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两部分。附加票随客票使用,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旅客乘什么车买什么票。
  ①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1-1.4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②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享受半价软、硬座客票和附加票。③在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含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及中、小学读书,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且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贴有电子优惠卡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四次家庭居住地到院校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④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
  (四)车票票价为旅客乘车日的适用票价。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对已售出的车票不再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
  (五)售票与购票:旅客须在乘车前购买车票。车票须在铁路车站或铁路指定的代售点购买。在列车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按客运规章规定根据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动车组列车的车票最远只发售到本次列车终到站。到动车组列车终点站以远的旅客可购买联程票。
  (六)车票有效期:①客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②各种车票的有效期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计算;③动车组列车车票当日当次有效。
  (七)遇有下列情况可延长车票有效期:①因列车晚点、停运时;②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延长有效期最多不超过10天,但动车组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八)旅客乘车条件:①旅客须按票面标明的日期、车次、座别、卧别乘车,并在有效期内到达到站。②如不能按时乘车,在列车有能力的前提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晚不超过票面指定列车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前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联程票不办理改签。改签手续可在购票地所在车站或乘车站办理。③中途下车恢复旅行须办理签证。中途站上车未乘区间票价不退。④卧铺票和动车组列车车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
  (九)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成人带儿童或儿童与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十)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旅客除按规定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外,还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
  (十一)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①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动车组列车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车站时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无票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十二)退票:旅客退票须在列车开车前在乘车站或购票站办理,并核收票价20%的退票费。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旅客中途退票除伤、病旅客外不予办理。
  (十三)旅客随身携带品: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的重量和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乘坐动车组列车的旅客携带品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30厘米。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旅行中,旅客须自行妥善保管携带品。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①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②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③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④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⑤规格或重量超过上述1款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①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②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③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抢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④初生雏20只。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①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②在列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③发现的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的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四)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在旅客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责任给旅客造成身体损害或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身体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①不可抗力;②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本须知是旅客乘车有关规定部分简介,详细规定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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